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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网上销售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疾病治疗功能被罚!

2024-02-04 17:40:37  点击量: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凯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第三方平台某音商城的店铺“***膳品”的“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商品页面发布含有“改善记忆力”用语的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做宣传。另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店铺“***商城”的“源黑参野樱莓饮”商品页面发布含有“增强免疫力,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记忆,调节血糖,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用语的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做宣传。2023年1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通过查看宣传网页、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经查明:2023年10月起,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在第三方平台某音商城的店铺“***膳品”的商品页面上发布含有“改善记忆力”用语的广告内容以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另查明,当事人同时期在微信小程序店铺“***商城”的商品页面上发布含有“宣传增强免疫力,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记忆,调节血糖,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用语的广告内容以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源黑参野樱莓饮”,广告费用为500元。上述广告由该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2023年11月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网络打印件和广告合同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4〕132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含有“改善心脑血管疾病”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案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及时进行改正,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针对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含有“改善心脑血管疾病”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除责令停止发布外,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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