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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案例 | 销售标注虚假执行标准的五常大米被罚!
2024-04-08 18:44:53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 法定代表人:王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某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磨盘山长粒香米”执行标准是GB/T1354,产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大米的执行标准应为GB/T19266。当事人发布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是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7-02 处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3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