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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案例 | 销售标注虚假执行标准的五常大米被罚!

2024-04-08 18:44:53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

法定代表人:王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某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磨盘山长粒香米”执行标准是GB/T1354,产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大米的执行标准应为GB/T19266。当事人发布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是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7-02

处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3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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