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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 产品标签涉及“含量声称“但未标示营养成分的含量及百分比 大型超市被罚

2024-04-15 19:09:46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51******

工商注册号:110112011******

法定代表人:胡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某店经营的“**金华火腿”外包装标注“内含丰富的蛋白质和脂肪。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2含量声称的同义语“含丰富XX、丰富(的)XX”,上述标签表述构成“营养声称”中的“含量声称”,依据上述标准“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涉案产品应标注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但未标注。综上,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某店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597元,违法所得1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7-07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9

 
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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