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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按规定的措施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4-06-10 10:18:17  点击量: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路***号

负责人:车某某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829号的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食品原料货架下查见食品添加剂可乐香精707**C(以下简称“可乐香精”)1瓶,规格5kg/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批次G308***,已开封,剩余2.5kg,生产单位:**(广州)香味剂有限公司;另查见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液体白色素(以下简称“液体白色素”)1瓶,规格1200ml/瓶,生产日期 20201125,保质期:12个月,尚未开封,生产单位:广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调查,上述可乐香精和液体白色素为当事人制作糖果的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未进行染色、毁形等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从上海大铿餐饮有限公司购入可乐香精1瓶,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38元/瓶,作为制作糖果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已使用2.5kg,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剩余2.5kg,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元;另购入液体白色素1瓶,进货价格为人民币118元/瓶,拟作为制作糖果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尚未使用,无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8元。上述2件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37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10101008****,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糖果、巧克力制品),经营场地面积为36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食品原料进货单、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01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可乐香精和液体白色素未进行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的措施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超过保质期后未经使用,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有关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回收食品管理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乐香精707**C(规格 5kg/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生产单位:**(广州)香味剂有限公司)2.5kg、复配着色剂液体白色素1瓶(规格1200ml/瓶,生产日期20201125,生产单位:广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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