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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网店宣传“有机食品”,被举报后自行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复议机关支持!

2024-06-25 19:00:44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申请人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假销售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了平台办结反馈回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

申请人在拼多多“****官方旗舰店”购买了茶叶,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商家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其为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4年2月20日回复申请人并结案,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提供其购买批次茶叶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及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购买到虚假宣传产品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交易订单截图一张;3.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一份;4.商品照片六张;5.商品参数截图一张;6.与《****官方旗舰店》客服聊天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在国家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选派执法人员到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给申请人予以回复。经查,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其已自行整改到位,宣传页面上是否为有机食品已经选择为“否”,没有有机标志。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商家及时重新进行核对,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处罚。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申请人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当由司法机关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调解职责,对赔偿无权受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和回复,没有履职不当行为存在,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一份;2.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整改后网页宣传照片三张;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永顺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份“*茶”,消费金额22.85元,收到货后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24年2月19日选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24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办结反馈。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受理,指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处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同时对于申请人的退赔诉求也告知了救济途径。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来源:永顺县人民政府网站 市场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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