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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罚款26.4万元

2024-11-14 18:59:3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衡通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购进上述11箱(66瓶)某品牌白酒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二)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销售的5箱(30瓶)某品牌白酒(售价6000元/箱,共计30000元,生产批号:8521401-14,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某品牌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四川省宜宾某品牌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其购买前述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录像、支付凭证和票据,记载了其购买过程。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销售前述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30000元。(三)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销售的2箱(12瓶)某品牌白酒(售价6000元/箱,共计12000元,其中1箱生产批号:8521401-14,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另外1箱生产批号:8522136-14,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以及2023年6月12日销售的4箱(24瓶)某品牌白酒(售价6000元/箱,共计24000元,生产批号:8521401-14,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某品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鉴定,属侵犯四川省宜宾某品牌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某品牌”生产厂家宜宾某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未曾生产过生产批号为8522136-14、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的某品牌白酒。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其购买前述某品牌白酒的录像、支付凭证和票据,记载了其购买过程。当事人销售前述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36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上述行为(二)、(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264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64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6.4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10-11

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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