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盛散装生鲜食品的塑料袋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2025-04-03 17:44:27 点击量:
案件名称:北京蔬果***有限公司提供盛散装生鲜的塑料袋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蔬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北京市顺义区***干鲜果品批发部购进了****牌无核灰枣20袋用于销售,销售价格是19.90元/袋,已销售15袋,库存5袋(现场已对库存商品进行销毁)。当事人销售的这款无核灰枣,产品包装上标示有“产品标准代号:GB/T5835 产品名称:无核灰枣 配料表:新疆灰枣”未见质量等级的标注信息。根据GB/T5835-2009《干制红枣》4.1干制大红枣的定义,当事人销售的这款霄和源牌无核灰枣属于干制大红枣。根据GB/T5835-2009《干制红枣》5.1的规定,干制大红枣分为一等果、二等果和三等果。根据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塑料袋的进货来源,也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无法提供塑料袋的检测报告。经现场检测,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上述塑料袋厚度为0.019mm,塑料袋上没有任何标志。 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涉案塑料袋,有一部分是为了方便消费者使用而免费提供,并非为了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