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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04-15 21:49: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淮市监处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淮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毕某某

执法部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自2023年12月份至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毕**利用自己及亲友的身份信息通过扫描跨境电商平台“唯仪***”微信小程序“淮南***商贸有限公司”二维码先后73次下单购买涉案食品***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进行二次销售。其中,下单购买***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共计276罐,平台支付单价368元/罐;下单购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共计600罐,平台支付单价358元/罐。下单后**特医(青岛)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会以经营的其他商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补偿,综合折算后上述两种涉案食品的实际购进均价均为195元/罐,有平台下单记录。

另外,当事人还从自称是***特医(青岛)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王***处陆续购进过(1)16罐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购进价格198元/罐,无购进记录;(2)57罐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购进价格198元/罐,有购进记录;(3)30罐宜品益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购进价格195元/罐,有购进记录。

上述两种涉案食品,除去已被本局扣押的14罐***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和58罐宜品益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其余已全部售出。其中,有22罐宜品益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当事人销售给其亲戚食用,售价195元/罐,无销售记录;剩余涉案食品均被当事人以198--230元/罐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下游母婴店,***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共计销售335罐,销售金额共计67186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共计销售550罐,销售金额共计111242元,有电脑销售记录。上述两种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99278.00元,违法所得共计18271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外包装均标示“适用人群:食物蛋白过敏婴儿”,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上述两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查询,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均为韩国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扫描产品罐底中检溯源二维码可以识别出产品追溯信息,包括原产地信息、境外官方证书、进口采购信息、进口通关信息、产品信息(成品检测报告)等,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 号)“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之规定,上述涉案进口特医食品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能二次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捌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14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58罐。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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