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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打假人索赔1000元后,被餐饮店告上法庭,结果竟反转……
2025-04-17 23:27:54 点击量:
28元水果捞引发千元索赔案!法院判决揭开职业举报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份28元的外卖水果捞,竟引发了一场千元索赔官司!山东聊城一家快餐店因"无证卖凉食"被职业举报人盯上,转账千元后却反遭起诉。这场"打假维权"究竟是正义之举还是变相敲诈?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我们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案例来源:(2022)鲁16民终243号
2021年8月,于某通过美团订购了某快餐店的"芒果爆珠水果捞"。收到餐品后,他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市场监管人员核查属实后,责令商家下架凉食类产品。
但故事并未结束——三天后,于某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店主索赔1000元。店主为避免麻烦转账后,越想越不对劲,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款项。
法庭上,于某主张:商家未设专用消毒间、非手动水龙头等设施,违反国家标准。无证制售凉食存在安全隐患,应十倍赔偿。举证责任在商家,不需消费者证明食品有毒。
快餐店负责人反击称:水果捞使用预包装原料,符合网络餐饮安全规范。未取得许可≠食品不安全,对方食用后无任何不适。于某是职业举报人,靠索赔牟利而非真正消费者。
随后,法官抽丝剥茧:两大关键定乾坤。首先是许可资质与食品安全能划等号吗?法院明确指出:食品经营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食品安全标准关乎食品本身是否无毒无害。就像驾照过期不等于开车技术差,无证经营要受行政处罚,但不能直接推定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其次,谁该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需证明食品合规,但本案特殊在于:于某索赔依据是"实质危害",这需要他先证明食品有毒有害。而商家已提供原料合格证明,于某却无法拿出任何检测报告或身体受损证据。
最后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定:商家未获许可经营凉食确属违法,已接受监管部门整改。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水果捞存在"有毒有害"等实质安全问题。于某获赔的1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须返还。职业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索赔,不受《消法》十倍赔偿保护。
这个案件给商家敲响了警钟:经营许可必须"对症下药",凉拌菜、刺身等冷食需单独审批。网络餐饮也要严守操作规范,原料采购记录至少保存2年。
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个醒:发现无证经营可向监管部门举报,但索赔需证明实际损害。职业打假人若以牟利为目的,可能被认定非消费者身份。
法治社会既要保护"较真"的消费者,也要警惕异化的职业索赔。此案犹如一柄双刃剑:既警示商家"持证上岗、规范经营",也告诫职业打假人——法律利剑,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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