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虚假宣传处罚款十万元!
2025-04-23 22:12:4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南**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信息咨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天宇酒店举办肝脏排毒活动期间,向活动参与人员对善臻原素礼盒、桑菊尤康固体饮料等产品宣传“养护肝脏、排除肝脏毒素以及减肥瘦身;口服版抗HPV疫苗,提升免疫、健脾养肾”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活动中涉案产品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无依据证明宣传内容属实,经向涉案产品生产商或委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亦无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内容属实。本局确认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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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