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案例|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05-30 18:23:1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某某有限公司以42元/箱的价格购进“喜***”嘉兴粽子150箱,上述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将其中140箱“喜***“嘉兴粽子的原生产日期擦拭掉后修改标注为"2025年1月11日”,并以54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5年1月15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喜***“嘉兴粽子,共计货值金额7560元,无违法所得。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诸暨市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案涉食品经检验合格且未售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喜***“嘉兴粽子140箱(已先行处置);2、罚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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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