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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找不到被投诉人,市监局该如何处理?

2025-06-03 18:44:06  点击量:

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渌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株洲市渌口区轩茜美食品店于拼多多平台售卖的酸枣片,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决定受理,2025年1月24日办结。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应确认程序轻微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株洲市渌口区轩茜美食品店在网店销售的酸枣片属于三无产品,要求修理,重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决定受理,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与网店客服联系,客服未回复,因被投诉人无法联系,故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投诉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市场主体注册地未发现该店招牌,也没有发现该店在此办公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我局无法组织调解。建议投诉人向平台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我局已按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认为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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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如下:投诉受理后,被申请人穷尽了手段联系被投诉人,但是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无法组织双方调解;该情形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止调解”的七种情形,若告知“终止调解”,不符合该规章的规定;事实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法组织调解”和“终止调解”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被申请人告知了复议申请人其他依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核查的情况被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人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对被投诉人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以生产经营三无食品,违反食安法、消保法为由,投诉株洲市渌口区轩茜美食品店于拼多多平台售卖的酸枣片,要求株洲市渌口区轩茜美食品店修理、重做。经过被申请人2025年1月17日的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故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投诉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被投诉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且被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回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市场主体注册地未发现该店招牌,也没有发现该店在此办公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我局无法组织调解。建议投诉人向平台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我局已按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酸枣片平台购买记录及外包装照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核查照片、网店客服联系结果截图、《株渌市监责改(2015)0117号》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的住所地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因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于市场主体注册地未发现该被投诉人的招牌,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办公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被申请人通过网店平台联系被投诉人,也未得到回复,故被申请人在客观上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人。鉴于调解需要被投诉人和投诉人的同意,故客观上被申请人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办结并反馈意见。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案涉投诉事项,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来源: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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