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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酱油虚假宣传“低能量”被罚!
2025-06-06 19:04:38 点击量: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城市监处罚〔2024〕xxx号
当事人: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xxx
住所(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xxx镇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
2024年3月30日至4月8日,共接4起消费者投诉举报件,反映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经营的食品为低能量的虚假广告。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应城市xxx镇xxx。经查,在该公司办公电脑上查询销售网页,显示有黄滩酱油,三年陈酿酱油,古法手工酿造零添加(220ml),产地孝感市,低能量,酿造酱油,黄滩牌调味品旗舰店等广告宣传。其中包含有该酱油产品为低能量(48kJ/100ml)的宣传内容。现场查验其提供的营养标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能量项为313kJ/100g,GB 28050标准中规定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低能量要求为≤80kJ/100ml液体。现场检查食品实物标签标示营养成分能量项为:每份(15ml)能量48kJ。经换算,能量值与营养成分检验报告结果一致。实物标签结合营养成分检验报告与网络平台广告对照,该公司网络销售平台发布的低能量声称与实际不相符,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代理人胡某来我局接受了询问,交待了涉嫌在网络销售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并提供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查,涉案食品是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应城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xxx,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并签订有委托生产协议书。网络销售平台广告均由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该公司提供了广告制作、发布费用的情况说明,无法提供广告费用凭证。湖北xxx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制作、发布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
2024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应市监处告〔2024〕x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案发后,积极全面对网络平台进行整改,配合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食品的质量合格,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应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5***********6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应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26日
来源:湖北省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