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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生产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
2025-06-13 18:42:48 点击量: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对小微经营主体的差别化监管思路,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这些小规模经营者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若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可能获得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生产者或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特殊情况。如果这些小微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如标签要求),且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判断,那么他们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具体到散装食品,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这意味着,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即使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些都可被视为标签瑕疵,不构成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事由。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免责条款的前提是食品本身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如果食品存在实质安全问题,无论标签如何,经营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标签问题就判决小微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对小微经营者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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