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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学习】 | 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4元,罚2万元!

2025-06-23 17:53:40  点击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新0107行审6号

摘录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达坂城区福万家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乌达市监罚(202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经营者杨*,其拒绝签收,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72-1、72-2履行催告书》,经营者杨某均拒绝签收,后被申请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加处罚款20,000元,并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5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视频一组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证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证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职权,案涉乌达市监罚(202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催告,被执行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故本案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未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乌达市监罚(202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达坂城区某便利店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加处罚款2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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