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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20万元!
2025-07-16 18:09: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象市监处罚[2025】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象山**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樊某某 执法部门: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店内通过播放视频、照片宣传藏十八宝酒可以缓解关节疼痛和对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有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从某酒厂购进300瓶藏十八宝酒,并在店内售卖,据当事人称售价为390元每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宣传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2025年3月22日起,当事人店长开始在店内授课,授课次数为每天2次,每次参与消费者约50人,主要为中老年人群体。授课内容主要为藏十八宝酒的主要成分及成分的功能并播放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使用产品后的感受和厂商提供的视频,其中消费者使用产品后的感受主要为因某些疾病引起的关节疼痛的缓解,厂商提供的视频内容主要为藏十八宝酒中含有的药食同源的成分对心脏病、高血压、高血脂起到的效果。 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