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案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涉虚假宣传!

2025-07-16 18:24:0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香市监处罚〔2025〕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珠海*****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

执法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一)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2千克(固形物不低于60%))18箱共108瓶,生产成本为50元/箱,销售价格为65元/箱,10.8元/瓶(四舍五入)。上述“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外包装营养标签标示“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为“352%”,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3.4项及附录A.3计算公式[NRV%=×100%,X为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为该营养素的营养参考值],再根据表A.1营养素参考值(NRV)中钠的NRV为2000mg,计算后,“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标示为“301.5%”。再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第(四十一)项规定,采用四舍五入法后“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标示为“302%”综上,当事人生产的“剁椒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2千克(固形物不低于60%),生产日期2024/10/14),外包装营养标签的“钠”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截至2024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108瓶均已销售,共获销售金额1170元,违法所得为270元,货值金额1170元。另,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对该批次产品外包材标签进行销毁。 

(二)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240克(固形物不低于50%)20箱共400瓶,生产成本为50元/箱,销售价格为75元/箱,3.75元/瓶。经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标签标注“湖南特产”的原因是其所采取的发酵工艺为湖南工艺,另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投料记录,主要原料“朝天辣椒”的生产厂家为山东******基地。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与“湖南特产”有关的工艺流程、文化背景、产地等证明材料。综上,无法认定该产品与湖南特产有关联性。 

(三)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湖南辣椒酱”(净含量:240克(固形物不低于60%)8箱共160瓶,生产成本为70元/箱,销售价格为98元/箱,4.9元/瓶。 经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湖南辣椒酱”品名标注“湖南”二字的原因是其所采取的发酵工艺为湖南特有工艺。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发酵工艺与“湖南”有关的证明材料,亦未能提供产品与“湖南”有关的文化背景、产地等证明材料。综上,无法认定该产品与湖南有关联性。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特辣剁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及“湖南辣椒酱”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共获销售金额2284元,违法所得为724元,货值金额2284元。

另,当事人已对涉案食品标签及时更换并实施召回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4元,并处罚款5000元。

 3、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条款。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