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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07-22 18:23:2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市监处罚[2025】2**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浙江台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1.6和2025.1.10的预制调理鸡腿,产品标签上标注"加工方式:速冻预制调理(非即食)""执行标准号:GB19295-20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20克""储存条件:-18条件下冷藏","食用方法:可以选择多种烹饪方式,空气炸锅、烤箱(20分钟)"等信息;但未标示营养标签,也未注明生制或熟制等信息,具体生产情况:2025年1月6日,生产奥尔良味和藤椒味的预制调理鸡腿各100包(1个/包);2025年1月10日,生产奥尔良味和藤椒味的预制调理鸡腿各100包(1个/包)。当事人生产上述预制调理鸡腿共400包,其中用于检测的样品及因包装有漏气未对外销售的次品有80包(案发时有47包散装放在仓库,其他次品当事人称已处理),可对外销售的合格品为320包。 2025年1月8日和1月11日,当事人将上述生产的奥尔良味和藤椒味预制调理鸡腿320包,发货销售给网店价格4.5元/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1440元。案涉预制调理鸡腿合格品无库存,货值金额14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浙江台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肆拾元整(¥644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