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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调味酱中复合配料标示错误
2025-07-31 19:06: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丰市监处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段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鹿茸菇拌饭酱”配料之一为“农家酱”,根据“***鹿茸菇拌饭酱”生产厂家提供的“农家酱”包装图片上显示的配料和对当事人法人的询问笔录,该“农家酱”属于复合配料,执行标准为Q/SXS 0001S-202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涉案产品配料中“农家酱”并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未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鹿茸菇拌饭酱”(生产日期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山西***调味品加工有限公司购入,共计购入20箱,每箱12瓶,共计240瓶,购入价格为87元/箱,7.25元/瓶,共计1740元。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该产品20箱(每箱12瓶)至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售价为90元/箱,7.5元/瓶,共取得销售收入1800元。2025年5月15日,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退回涉案产品208瓶,退回价格为7.5元/瓶,共计1560元。综上,当事人最终销售涉案产品32瓶,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因该涉案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