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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违法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25-08-07 18:23:5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县城南街道***母婴用品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谭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10月24日间,被处罚人采购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并放置在位于桐庐县******的店铺内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未标注中文生产厂家等信息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择一重处罚。

故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13罐(其中9罐已开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38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24罐(其中6罐已开封)予以没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53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1889元,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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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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