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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08-07 18:36:5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市**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委托**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虾仁产品(2025年1月16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月13日,**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磷酸盐(以磷酸根(PO。)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予以签收查看并对结果表示无异议。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的虾仁产品(净含量:150g)120包,已全部售完,没有库存,销售价为5.5元/包,销售额为660元,从中获利6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虾仁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2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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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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