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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5-08-15 18:51:0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西市监处罚〔202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女儿红酒楼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线下经营招牌为“烘焙*”的面包店铺,主要从事糕点、面包类食品的制售。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20日推出“**热狗”和“**吐司”两款新品面包,在其店铺制作并线上线下进行销售,两款面包的配料中均添加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复方着色剂(复配植物炭黑)。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5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适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附录表A.1中植物炭黑(CNS号:08.138,功能:着色剂)允许适用范围:食品分类号及食品名称,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05.02糖果;06.05.02.04粉圆;07.02糕点;07.03饼干。按照上述规定,食品分类07.01面包类产品中不允许使用植物炭黑着色剂,因此,应认定当事人制售的上述两款面包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在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6月3日期间,共售出**吐司面包22个,售价29.00元/个,金额638.00元;售出**热狗面包494个,售价12.00元/个,金额5928.00元,合计金额6566.00元,除去会员折扣及平台折扣金额1221.94元,实际收入金额为5344.06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吐司面包2个,**热狗面包13个,计算货值金额214.00元。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344.06元,货值金额678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44.06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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