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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检查发现诊所存放过期药品,市监局罚款20万,法院:小过重罚,不予执行
2025-08-21 18:23:17 点击量: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一例!
裁定不予执行“小过重罚” 维护小微市场主体权益——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某诊所罚款非诉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诊所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诊所存放的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首乌(制)等4种中药饮片来源存疑(中药饮片采购单据载明的商家未核准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购进渠道缺乏合法来源),某诊所未建立药品采购记录。2022年3月,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药品;3.罚款 20万元。
该诊所在缴纳5 000元罚款后,申请延期一年缴纳罚款,某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延期届满经催告仍未缴纳,某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诊所除两盒四物膏外,过期药品均被存放于单独位置待销毁,未用于销售,情节较轻。至该案听证时,未发现有消费者在诊所购买中药饮片后造成身体损害引发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社会危害程度较低。
某诊所配合执法人员取证、如实陈述、积极整改,悔错态度较好。某诊所不存在明知药品过期、供应商无资质仍继续销售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经参酌诊所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济能力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认知水平、悔错态度等情形,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已缴纳5000元罚款。
某区市监局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中1950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结合某诊所停业现状,其已无继续违法的可能性等因素,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9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对行政处罚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典型案例,对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通过审查明确了以下核心价值:
一是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实施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该案中,某诊所违法行为虽违反药品管理规范,但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已主动整改,行政机关未区分个案情节机械裁量,处罚力度失衡。
二是行政执法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并动态评估处罚执行的必要性。在当事人已缴纳部分罚款并完全整改,且已停业无继续违法可能性,再结合其经济能力等因素,仍继续执行高额罚款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需避免“以罚代管”惯性方式。
法院通过非诉审查程序对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推动行政执法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公正”转变,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柔性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成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