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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5-08-28 19:04:5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北市监处罚〔2025]3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旗舰店"经营”********酵母益生菌复合粉固体饮料”,在该款固体饮料宣传页面使用了包含未成年人形象的图案,该图案明示或暗示该款固体饮料适用于未成年人。

另查明,上述宣传图案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于2023年6月制作好后发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图案广告制作发布费用的相关记录,故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酵母益生菌复合粉固体饮料”,在该款固体饮料宣传页面展示有未成年人图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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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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