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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2025-09-02 19:08:5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存在瑕疵。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营养素参考值(NRV)标注为标签瑕疵,当事人委托生产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营养成分表标签瑕疵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9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5096元(伍仟零玖拾陆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