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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危害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案

2025-09-09 18:57:5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奉市监处罚[2025]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供应链(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等食品进行了抽检,当天共抽取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1.25kg(其中抽样数量(含备样)1.25kg,备样0.62kg单价60元/g),采样人员向当事人支付了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的样品购买费75元。2025年6月16日,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批次被抽检批次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15g/kg,实测值为0.372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执法人员测量,当事人公司经营面积78平方米。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合格证明文件,据当事人负责人陈**陈述涉案批次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的进货价格为23元/斤,零售价格为60元/公斤。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除了抽检时销售了1.25公斤,以及于6月18日扣押的3.72公斤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外,剩余的销售数量无法统计,共计货值金额298.2元,违法所得17.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采购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并保存购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及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回答询问,且涉案不合格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及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涉案批次八角(其他香辛料调味品)3.72公斤。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7.5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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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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