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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总局指导性案例:购买过期食品全程录像,不宜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2025-09-09 19:19:16  点击量:

案例

穷尽调查手段,排除存疑证据

——陈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件要旨】

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常以全程录像、拍照等非正常方式拍摄消费过程并以此为证提起投诉举报,其实质目的是索赔牟利。被举报人因技防设备不足、人防意识不强等原因,往往自证困难。本案中,举报人在入店消费前即开始录像,且存在挑选被遮挡商品等多处不合理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符。执法人员经过全面调查经营者的进货情况,并分析举报人录像行为的动机与视频中的表现,穷尽调查手段,排除存疑证据,决定不予立案,得到复议机关支持。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于2023年6月24日在某个体工商户购买到一瓶“红方麻油腐乳”,已超过保质期,其可以提供购买全程录像,要求罚款或惩罚性赔偿。接投诉举报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查见涉案食品,被举报人店内没有安装监控设备。被举报人主张从未购进过涉案食品,但无法提供否定举报人主张的直接证据。经查,被举报人共有4种进货采购渠道,其中3种渠道为线上平台,均保留有完整的订单信息;1种为线下渠道,台账记录完整。执法人员将被举报人的采购信息与货架食品进行比对,都能一一对应,未发现被举报人采购过涉案食品。

鉴于2023年5月至6月期间举报人陈某某在同一辖区内提出了16项投诉举报,其中14项涉及购买到过期食品,购买和投诉举报频率明显异常,执法人员遂对其提供的录像证据进行深入研判,进一步发现4项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习惯的疑点:1.举报人在进店前开始录像;2.直奔被遮挡的涉案食品,而忽略附近位置的同类型食品;3.对食品生产日期反复查看拍摄;4.明知食品过期,未与经营者交涉,仍直接前往收银处支付价款。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明显违背常理的疑点,认定举报人购买涉案食品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亦非为了净化市场,其实质目的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以获取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经济利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执法人员认为,不能仅因被举报人举证不利,就直接采信举报人的主张。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采信被举报人未采购过“红方麻油腐乳”的主张,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1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举报人提供证据反映的事实与执法人员查证的事实不一致时,如何排除存疑证据。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举报数量逐年递增,执法人员规范履职压力不断加大,实践中对于相关举报处理是否已经充分履职、是否已经穷尽调查手段争议频发。部分职业索赔人为牟取利益、频繁通过夹带、调包、偷放等手段制造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假象,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被举报人的手段有限,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职业索赔人存在夹带等行为的证据。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举报人采用了夹带等手段,但经核查其投诉举报频率明显异常,研判提供录像中存在“举报人在进店之前已开始录像”“直奔涉案过期食品”等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习惯的疑点,使其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不宜直作为定案证据同时,执法人员聚焦被举报人是否曾采购涉案食品,主动深入调查进货途径并最终否定举报人的证据和主张,体现出对公正文明执法要义的精准把握,保障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般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在举报人提供了视听资料证据、被举报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采信举报人的主张。但是,鉴于当前职业索赔人夹带、调包、偷放事件频发,且以全程录像、拍照方式拍摄消费过程明显有悖于正常消费习惯,在处理职业索赔人的相关举报时,应当加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甄别力度,穷尽调查手段,必要时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审慎审查案情,维护公平正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对相关举报的核查思路、证明力判断标准等方面的做法,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对处理职业索赔人相关举报提供了较为严密的研判模式,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食安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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