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为案
2025-09-17 18:24:3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安全性审查的新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添加了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胶原蛋白肽奶昔(血橙)“214盒,“胶原蛋白肽奶昔(香蕉牛奶)“25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825.2元;三、处罚款人民币329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4725.2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