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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5-09-17 18:44:1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密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密山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宋某某 执法部门:鸡西市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涉案产品古稻香大米为当事人密山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含量7.6克/100 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7%,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NRV%的计算公式为:(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x100%其中,蛋白质的NRV参考值为60克。按此计算:(7.6÷60)x100%=12.67%,四舍五入后应为13%,但产品标注为17%,该数值并无依据,为虚假内容。且该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委托商为密山市*****农机合作社,受委托商为密山市*****有限公司,经核实后,密山市*****农机合作社未委托密山市*****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大米,标签标注委托商、受委托商信息为虚假内容。同时核查发现该公司还有*****稻米、绿色粳米、*****牌大米、*****牌大米、长粒香大米均存在上述问题,古稻香大米生产成本3元/斤,生产数量300斤,销售价格1.99元/斤,销售数量300斤,*****稻米生产成本5元/斤,生产数量100斤,销售价格5.5元/斤,销售数量100斤,绿色粳米生产成本3.1元/斤,生产数量300斤,销售价格4元/斤,销售数量300斤,*****牌大米生产成本3.5元/斤,生产数量200斤,销售价格4.1元/斤,销售数量0,*****牌大米生产成本5元/斤,生产数量100斤,销售价格5.5元/斤,销售数量0,长粒香大米生产成本1.9元/斤,生产数量200斤,销售价格2元/斤,销售数量0,当事人称*****牌大米、*****牌大米、长粒香大米为赠送给亲戚朋友的产品,故未销售过。成本3910元,货值金额4117元,违法所得3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2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