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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假宣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10-17 18:10:0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仙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仙居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未能提供部分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涉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B/T1364,依照QB/T 1364-2014《禽类罐头》的要求,将罐头产品的质量等级划分为“优级品”和“合格品"。依照G8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执行标准QB/T 1364却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的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使用的原料鸡并非三黄鸡,产地也并非仙居,却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配料为三黄鸡,同时标注“仙居三黄鸡“及相关介绍,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款产品是用”仙居三黄鸡“制作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整改涉案产品外包装,提供了涉察批次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和其他批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食品质量是安全的,同时根据推断来看,涉案产品符合QB/T 1364关于合格品的要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标签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对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产品质量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当事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的配料标注有“三黄鸡”,实际使用的是大冠白品种鸡,属于标签虚假的违法行为。同时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仙居三黄鸡”及相关介绍,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款产品是用”仙居三黄鸡”制作的,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上述2类违法行为均为同一违法主体,即产品外包装标签,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罚: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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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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