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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5-10-29 18:49:3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西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部门: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3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21******,食品类别: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有效日期至:2029年9月13日。 2024年3月研发试制“蒙古肉”产品,经委托检验合格后,于9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加工工艺为鸭胸肉缓化后经机械切片后入滚揉机,加入调味料、大料水、复配水分保持剂滚揉20分钟后,加入食用淀粉,再滚揉10分钟左右,属于速冻调制食品(菜肴制品)。“蒙古肉(2024****)”产品配料表中的“精肉”是鸭胸肉,为当事人参照其他生产厂家产品标签进行标注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是两种复配水分保持剂,一种成分为碳酸氢钠、柠檬酸钠、食用盐;另一种成分为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碳酸氢钠、食用盐。鸭胸肉有供货商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及进出库记录;复配水分保持剂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检验报告、批次检验报告及进出库记录,“蒙古肉”产品投料记录、委托检验报告、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蒙古肉”产品(2024****批次)标签中净含量标注为“500g±、1kg±、2.5kg±”,为节约标签排版费用出品多种规格产品时在具体净含量后勾选和标注偏差值,因销售后收到经销商反馈称产品标签有问题,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要求标签印刷厂改版,至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蒙古肉”产品共6批次,规格为每件20袋(每袋净含量500g),销售价格为5.2元/袋、104元/件。20240901批次“蒙古肉”产品共计411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产品留样1袋,售出20件,销售金额2080元。案值共计4217.2元,其中货值金额2137.2元,违法所得20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项和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九)(十)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蒙古肉”(500g)一袋;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捌拾元(208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3920元),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