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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餐饮单位二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行为案
2025-11-06 18:35:5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海市监处罚〔2025〕5**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举报人于2025年9月5日晚上在当事人处现场就餐时,在溏心蛋上面发现类似毛发类异物,消费者发现混有异物的食品后未食用,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情况属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溏心蛋的票据和进货台账,现场未发现正在销售的溏心蛋混有异物等现象,当事人员工均戴有发帽。另核实,当事人当天共销售溏心蛋88份,未发现有其他消费者投诉类似问题。只有一份溏心蛋发现类似毛发类异物,销售价格为5元,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元,无专用经营工具和设备。 另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发现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因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我局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京海市监不罚〔2025〕1660号),当事人不是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