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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5-11-20 18:18:3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闵处〔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味噌酱”标签标注“零添加防腐剂”、“零添加人工色素”内容,未按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项要求标示所强调的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且不能提供人工色素在成品中的含量证据;其委托**食品泰州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油醋汁”标签配料表标识有“牛肉粉”实际应为“牛肉粉调味料”,未按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项要求标示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的具体名称。当事人委托**食品泰州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预包装食品“***味噌酱”(200g/瓶)1批次共720瓶、货值金额1440元、支付委托加工费1296元,实际销售24瓶、销售额48元,没有违法所得;委托**食品泰州有限公司生产了预包装食品“***油醋汁”(285g/瓶)1批次共300瓶、货值金额540元、支付委托加工费512.5元,实际销售6瓶、销售额10.8元,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将召回的216瓶与库存未售出的480瓶共计696瓶涉案预包装食品“***味噌酱”(200g/瓶)以及召回的114瓶与库存未售出的180瓶共计294瓶涉案预包装食品“***油醋汁”(285g/瓶)进行了销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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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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