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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鲜灵芝精萃液案
2025-11-26 18:38:5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金处〔2025〕2****号 执法部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食品贸易的贸易公司。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委托安徽**制药有限公司代工生产鲜灵芝精萃液,安徽**制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生产了50盒鲜灵芝精萃液(植物饮料)(浓缩型)(规格:500mL(50mL×10)/盒,生产日期:2025年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委托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兰州新区**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17盒上述批次食品。2025年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兰州新区**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上述批次鲜灵芝精萃液进行抽样检测,该检验结果显示:该鲜灵芝精萃液的苋菜红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为0.00468g /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苋菜红项目标准要求在饮料不得使用),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涉案批次鲜灵芝精萃液的委托加工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当事人共委托加工了50盒,销售了17盒。故当事人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元。案发后,当事人销毁了库存的33盒涉案批次食品并发布了召回公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圆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