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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白酒标签产品类别标注错误案

2025-12-08 19:04:0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牙市监乌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牙克石市**酒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存酒库房内存有***牌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5°;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T27588-2011;厂址: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共100箱,每箱6瓶。该酒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为配制酒:露酒,但该产品标签标注为清香型白酒,且该产品标签执行标准:GB/T27588应为配制酒:露酒,不应为清香型白酒,属于标签产品类别标注错误,因此上述白酒标签标注与实际品种不符。

截止目前,上述白酒只生产一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共生产333箱,每箱6瓶,每箱60元。已销售233箱,库存剩余100箱,于2025年8月12日进行查封。2025年8月12日,该单位对这批产品进行召回,2025年9月12日该单位已召回82箱,执法人员于9月12日前往牙克石市**酒厂对已召回的82箱****牌清香型白酒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牙市监乌强制〔2025〕***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牙市监乌清〔2025〕****号)

经查:牙克石市**酒厂(法定代表人方**),该酒厂所生产****牌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5°;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T27588-2011;厂址: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该酒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为配制酒:露酒,且该产品标签执行标准:GB/T27588应为配制酒:露酒,而该产品标签标注为清香型白酒,属于标签产品类别标注错误,因此标签标注与实际品种不符。该批产品共生产333箱,每箱6瓶,每箱60元。2025年8月12日已销售233箱。直至2025年9月12日,已召回售出产品共82箱。目前该酒厂上述标注标签与实际品种不符的产品共182箱,已售出151箱,本案违法所得为9060元,本案货值199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乌尔其汗牌清香型白酒共182箱,每箱6瓶。2.没收违法所得9060元。3.罚款9990元。(罚没款合计1905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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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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