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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案

2025-12-11 18:12: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从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玉米渣、薏仁米、燕麦片、花芸豆产品进行分装。分装生产的产品食品标签中均标注产品级为"一级”,其质量等级标注均无相关依据。2025年6月1日,当事人所有生产产品均销售至杭州某有限公司。经计算可知涉案货值金额为707.1元(涉案产品销售价格的累加),违法所得为363.15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的累加)。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没有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叁元壹角伍分(¥363.15),并处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共计罚没款伍仟捌佰陆拾叁元壹角伍分(¥5863.15)。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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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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