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12-19 17:40:0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闵处〔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

执法部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餐饮服务单位,于2025年2月14日正式开业,对外提供云南创意融合菜,无固定菜单,套餐价格为每人3888元(不含酒水),套餐菜品为15道。2025年3月22日起,当事人在套餐菜品“甜品之旅”的 制作加工过程中添加0.5%的大象粪便。涉及大象粪便制作的菜品餐次为3月22日、3月23日、3月29日、3月30日、3月31 日及4月6日,供餐人数:72人。根据套餐价格3888元/人,每份套餐包含15道菜品计算,每道菜品的平均价格为259.2元,实际就餐人数为72人,因此货值金额为259.2元/道×72人= 18662.4元。因部分就餐人员为当事人邀请免费品尝,未支付餐费,实际付款人数为15人,因此违法所得为259.2元/道 × 15人=388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888);

2. 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