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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作食品内包材案
2025-12-23 18:26:0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5〕4***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采购1批滴管和玻璃瓶烤花(成套采购),该批次食品相关产品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发现,茶色玻璃瓶滴管(刻度为0.25mL、0.5mL、0.75mL、1.0mL)铅项目不符合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再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将涉案不合格滴管用作直接接触食品的“***蜂胶液”产品的内包材,生产了一批生产批号为2024***的“***蜂胶液”共计2000支。 又查,当事人销售生产批号为2024***的“****蜂胶液”1992支,15元/支,合计金额298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88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