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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作食品内包材案

2025-12-23 18:26:0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蜂胶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采购1批滴管和玻璃瓶烤花(成套采购),该批次食品相关产品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发现,茶色玻璃瓶滴管(刻度为0.25mL、0.5mL、0.75mL、1.0mL)铅项目不符合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再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将涉案不合格滴管用作直接接触食品的“***蜂胶液”产品的内包材,生产了一批生产批号为2024***的“***蜂胶液”共计2000支。 

又查,当事人销售生产批号为2024***的“****蜂胶液”1992支,15元/支,合计金额298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88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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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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