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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饭店使用转基因豆油,但未公示,被罚

2025-12-30 14:34:48  点击量:

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在吉水县某百货购进2桶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单价56元/桶)和1桶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单价65元/桶),总购货款177元。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桶身的标签上标明有: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配料:大豆油(94%),葵花籽油(5%),玉米油(1%),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50704,保质期:18个月;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桶身的标签上标明有: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配料:大豆油(90.0%),菜籽油(10.0%),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生产日期:20250819,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从2025年9月23日开始使用其购进的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于食堂烹饪菜肴,至2025年9月25日止,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已使用完一桶,剩余一桶开盖使用还剩十分之一,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已使用完。当事人使用转基因调和油进行食品加工经营未进行标示。因当事人食堂没有单独收费,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17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其经营上述转基因食品的情况张贴了1份告示进行了显著标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之规定,构成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考虑到当事人实际为村委会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旨在解决附近村民养老难的问题,只收取运营成本价,基本没有盈利。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自: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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