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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6-04-01 16:53: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开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

执法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受他人委托生产了预包装食品月饼。该款月饼使用了新食品原料关山花、桃胶,其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截至案发,上述月饼已销售完。涉案食品违法经营额960元,违法所得4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44元,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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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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