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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6-04-01 16:53: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开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受他人委托生产了预包装食品月饼。该款月饼使用了新食品原料关山花、桃胶,其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截至案发,上述月饼已销售完。涉案食品违法经营额960元,违法所得4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44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