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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05-28 18:16:0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川天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登记住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现实际办公场所位于四川天府新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2025年6月当事人通过广州**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并委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谷胱甘肽****压片糖果”200瓶(委托生产价格:15元/瓶,生产日期:2025年6月30日),而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均由广州**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生产总费用35237.5元(成本:176元/瓶)向广州**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并由该公司向***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涉案200瓶产品原料包含有针叶樱桃粉、富谷胱甘肽酵母、白番茄浓缩粉、L-半胱氨酸、红石榴浓缩粉、雨生红球藻粉、PQQ(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压片辅料,其中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为新食品原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使用范围不包含压片糖果。因此,当事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生产的“***谷胱甘肽****压片糖果”未经食品安全评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涉案产品200瓶中当事人将82瓶用于委托**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其余分别置于闲鱼和小红书平台进行销售。截至2026年1月21日,涉案产品在小红书平台实际售出1瓶,价格为882元,另下单的4瓶均退货退款(价格分别为:1275元/瓶、1280元/瓶、1385元/瓶、1179.8/瓶);闲鱼销售价格为促销价3000元/118瓶(25.4元/瓶)均未售出,当事人将退货和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全部自用和赠送他人。因此,该案货值金额共计8872元,获利即违法所得70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6.00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706.00元(伍仟柒佰零陆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