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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案

2026-06-09 17:17: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丁某

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牌阿胶块”标签信息不真实。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对产品外包装标识的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查,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牌阿胶块”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鲁阿井牌阿胶块”三盒:三、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四、罚款15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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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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