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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2026-06-11 18:35: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把虎头蜂作为食品原料泡制酒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把虎头蜂作为食品原料泡制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