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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某酒厂宣传“15年老酒”,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处罚

2026-06-12 17:41:3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谯市监处罚〔2026〕***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住所(住址):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4月29日,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平台)开设店铺“******藏”进行检查未发现产品虚假宣传,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在***(平台)店铺“******藏”上将销售的“*****酒”链接宣传为“15年老酒”。经调查,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该产品是15年老酒,网页制作费用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一、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 证据三、2026年4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事实。

  •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000元。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谯市监罚告〔2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不符合从轻、减轻也不符合从重的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肆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印章)

2026年5月12日
 
 
 

 

来源:酒类技术与认证联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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