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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外卖餐品掺假掺杂如何处罚?

2026-06-16 19:09:07  点击量:

问:

某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主打招牌牛肉饭,菜品图片均标注为牛肉,实际上长期购买鸭肉,经加工调味后与牛肉掺杂售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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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章县某冷链商行经营以羊油冒充牛油的肉制品案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案件交办线索,对宜章县某冷链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奶香味”牛油串,在检验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项目时,仅检出有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有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牛油串7箱,获赠送1箱,合计8箱,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牛油串已全部售出,违法货值金额3630元。当事人经营以羊油冒充牛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3月23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烧烤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风干牛肉串)及采购食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北湖区某烧烤店经营的风干牛肉(自制),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风干牛肉串(自制)的食品原料为新鲜牛肉,通过切配、腌制、串串、风干等制作工艺制作成风干牛肉串,再进行烹饪/烤制,加工成热食对外销售。为了防止牛肉在制作过程中出现腐败变质,当事人从淘宝网店购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用于腌制风干牛肉串。当事人采购牛肉时,未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相关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食品配送中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北湖区某食品配送中心冷冻库房中存放有8箱(毛重20.95kg/箱)无中文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冷冻猪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脚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冷冻猪脚的来源,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证照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案例四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某百货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腊鸭条肉)案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桂阳县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腊鸭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腊鸭条肉60kg(共6件),截至检查当日,共销售该产品47.77kg,货值金额1891.5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该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和公司销售单据,但因工作疏忽,未按照温度要求将上述食品放入冷柜内售卖,导致上述食品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4月27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多宝鱼)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苏仙区某水产店销售的多宝鱼,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该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水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多宝鱼的购进凭证及进货台账,但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案例六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餐饮总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6年4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苏仙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冰箱内2包用于制作食品的手工肠标注生产日期:20250410,保质期:12个月(包装不破损),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下一步,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督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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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江苏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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