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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06-17 18:44:4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宝处〔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淘宝闪购 APP 开设的店铺“***麻辣烫(龙湖天街店)”中,对外销售的菜品“麻辣肉片3片”,将该菜品详情当中的原料标注为“牛肉”。经查实,当事人进货的“麻辣肉片-速冻调制食品”配料中不包含牛肉成分,且当事人也未采购过其他生牛肉食材,该菜品并非牛肉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互联网外卖平台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已于 2026年3月15日对上述菜品的商业信息完成修改,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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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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