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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假宣传非转基因食品案

2026-07-02 18:42:5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嘉处〔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

执法部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11月11日成立,在拼多多平台设有“***食品”店铺,主要销售山姆品牌的产品,当事人通过山姆会员店 APP 采购该产品后加价销售。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上架一款原生初榨高油酸花生油,规格:5L,标价 148元,在销售页标题上有“Sam 代购原生初榨高油酸花生油5L 初榨一级食用油纯香新鲜家庭装非转基因”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花生油无转基因品种,宣传“非转基因”,人为制造不存在的产品差异,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花生油 12 件,销售额共计 1734.20 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产品销售页上的“非转基因”宣传用语。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整改、违法情节轻微、销售额较少等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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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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