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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6-07-10 18:14: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谯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亳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

执法部门: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生产“老***”浓香型白酒共计671箱,每箱8瓶,净含量:500ml/瓶。该批产品外箱包装和单瓶标签上均正面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始于公元196年工艺”。经调查,该批产品制作过程是由原酒和酒精勾兑而成的固液化白酒并非标注的固态法白酒,“始于公元196年工艺”提供不出依据和出处。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存在虚假信息,易使消费者产生误导。至案发时,该批产品已以25.2元/箱的价格销售给亳州市**酒业销售有限公司669箱,其公司已通过抖音店铺“亳州***”全部售出。剩余2箱被我局依法查获,违法所得16858.80元,货值金额16909.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 法,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 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且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6909.2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本 )【129】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2.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陆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捌佰伍拾捌元捌角;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工艺”浓香型白酒2箱。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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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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