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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售标签违规、来源不明普通食品违法案

2026-07-29 16:51: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检查,当事人未在住所实地开展经营,现场无企业在开展经营,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当事人承认其已关闭了线下门店,仅从事线上经营,开有微信视频号小店。当事人微信视频号小店名称为“**供应链”,该店铺上架有涉案产品“无量山墨红玫瑰滇红茶”的销售链接。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无量山墨红玫瑰滇红茶”,标签上标注有“玫瑰茶是一种性质温和的茶,有滋润养颜,疏肝解郁,健脾降火,散瘵散血等功效,常喝玫瑰茶,对身体大有神益”的用语,其中“滋润养颜、疏肝解郁、健脾降火、散瘵散血”属于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经核实,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是保健食品,故当事人存在所经营的食品上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再查,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签标注产品为“特级品”,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3738.2,该标准中将大叶种工夫红茶产品分为7个等级,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标注“特级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标签上未按国标要求标注等级的情形。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为“无量山墨红玫瑰滇红茶”,原料中只标注了“云南大叶种茶”,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表示玫瑰花是在制作时用于提升茶叶的玫瑰香气,实际在最终的产品中并不含有玫瑰花,当事人存在产品名称与配料不一致,配料标示不明确的情形。另我局于2026年3月3日向产品受委托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其在回函中表示涉案产品不是受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与当事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签过委托协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时的快递单客户存根,被举报产品是由王某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寄出,经我局向该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其在回函中表示该地址经营企业并不是涉案产品标签上的受委托单位,且该单位负责人称并不认识供货的王某,也未向当事人发过任何茶叶,也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当事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涉案产品从个人“王某”处购买,标签内容为该人制作并张贴,当事人与其并未签订协议。我局认为,涉案产品在《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所以涉案产品属于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的食品,且涉案产品非标签标注的受委托单位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及进货票据,属于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所销售的“无量山墨红玫瑰滇红茶”是2024年11月进货,共购进210袋,花费2330元,销售时按照一袋21元共销售了160袋。该商品于2024年11月上线销售于2026年1月12日下架不再销售,同时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完成整改。经核算,当事人营业收入3360元,违法所得为3360元,货值金额为44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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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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