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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售卖食品行政处罚案
2026-07-31 13:52:0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徐处〔2026〕0****号 执法部门: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6年5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有1袋已开封使用过1袋未开封使用的“银耳碎片”;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限至2026年4月30日,至被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银耳碎片”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自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4日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商品制作“银耳桃胶”和“银耳”(分装)两种餐品。“银耳桃胶”外卖售价:22元/份,自提售价:19 元/份;销售:54份;“银耳”(分装)售价:3元/份;销售2份。上述餐品共计销售56份,销售金额626.84元(去除优惠实际销售);货值金额626.84元,违法所得626.84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陆元捌角肆分;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